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院数字化校园建设,方便师生员工利用学院的各种资源,规范校园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园卡是指由学院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电控管理、代扣代缴等有关费用等功能的信息卡片。

第三条 校园卡使用对象包括我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

第四条 学院在网络中心下设白云校区校园卡办公室,负责白云校区的校园卡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装、维护校园卡系统及相关设备;

(二)负责办理校园卡制卡、充值、挂失、解除挂失、更换卡片、校园卡有效期设置管理等服务;

(三)制定校园卡使用方法并负责解释;

(四)负责与校园卡相关的投诉、信息管理及咨询。

第五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三种。

第六条 教工卡的发放对象为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专科生、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留学生。

临时卡的发放对象为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近亲属,非编合同工、在我校进行短期进修、交流访问的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各类非学历学生等。

第二章 校园卡的申领

第七条 新入校教职工由人事处审核确认人事信息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办公室办理校园卡。

第八条 每学年新入校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处、及计算机网络中心等共同完成信息釆集、制卡及发卡等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近亲属,持教职工与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到校园卡办公室办理临时卡。

第十条 来校访问、交流、讲学、合作研究等短期来校的校外人员,由校内接待单位为其统一办理校园临时卡。

第十一条 校园卡办公室在收到办理校园卡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卡片制作和信息录入,并及时通知办理人领取校园卡。

第三章 校园卡的挂失,补卡、换卡和退卡

第十二条 校园卡丟失或被盗,用户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校园卡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

校园卡挂失后,挂失用户可以同时申请补办相同类别校园卡。

第十三条 校园卡挂失卡内资金余额请用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在2个工作日后到校园卡办公室领取现金或办理转存手续。

第十四条 挂失校园卡若被找到需要解除挂失,挂失用户需在申请挂失2个工作日内且尚未申请补办新卡之前,到校园卡办公室解除挂失手续。挂失用户领取新卡后不能再对原卡解除挂失。

第十五条 校园卡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以到校园卡办公室办理检测,核定卡片损坏类型。

因校园卡质量问题造成卡片损坏的,可以免费换领新卡;因人为因素造成校园卡损坏的,用户可缴纳工本费并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教工卡和学生卡在办理离校手续或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需回收。

第十七条 临时卡有效期为6个月,自发卡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如需延期,需持单位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办公室重新记录信息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

临时卡有效期满或持临时卡的校外人员离校的,应由相应单位收回,交回校园卡办公室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校园卡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卡和教工卡第一次制卡免费,遗失第二次制卡收取工本费15元。临时卡第一次制卡收取押金15元,押金在持卡人退卡时返还。

第十九条 校园卡制卡工本费在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校内经营单位可向校园卡办公室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并签署《校园卡商户协议》。

校园卡商户的财务清算与核查、终端机管理、转账等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校园卡商户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校园卡具有身份识别功能,仅限用户本人使用,转让和转借给他人使用的,经查实后,校园卡办公室可以注销该校园卡。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院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处理:

(一)拾得他人校园卡后恶意使用,造成校园卡用户财产损失的;

(二)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仿冒、伪造校园卡的;

(三)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校园卡办公室应当为校园卡商户的电子账务保密,但可以根据学院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 需要新设业务,增加校园卡功能的,可以向校园卡办公室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