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印章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中心发往校内各职能部门的合同、协议、票据、申请、文件等及校外有业务往来与合作单位的文件,凡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网络信息中心印章的,必须先经过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条 中心发往校内其他部门及校外有业务往来与合作单位的文件,不需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必须经过中心负责人在公章用印申请确认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三条 用印均须履行用印登记手续,用印当事人要填写网络信息中心公章用印申请,标明用印时间、事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应予拒绝。

第四条 中心印章由中心办公室主任保管,如保管人外出,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得随意将印章交由未授权人员。

第五条 以上规定,请认真执行。如用印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信息中心

2018年4月